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变更规划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三)国家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