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原有用地没有规划条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将确定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