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