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