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进行职称评聘时,应当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聘;聘用的人员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