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省和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参与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风险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