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将该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风险投资和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