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推进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加强我省与京津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战略性平台,共建科技园区、技术交易市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果转化基金。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与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技术标准创制,联合申请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