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支持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孵化机构、中介机构、研发机构、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以及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享受省内各项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