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孵化机构、中介机构、研发机构、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以及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享受省内各项支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