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集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对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鼓励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集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