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