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由文明促进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文明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城市文明建设规划及其相关规定;(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城市文明建设具体工作;(三)督促、检查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执行情况;(四)会同有关单位编写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材料;(五)定期评估和通报全市实施本条例的工作情况;(六)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