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由文明促进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文明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城市文明建设规划及其相关规定;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城市文明建设具体工作;

(三)督促、检查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执行情况;

(四)会同有关单位编写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材料;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全市实施本条例的工作情况;

(六)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