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鉴证。企业应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其合同文本、实施细则应经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区应组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开发区内的劳动争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