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鉴证。企业应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其合同文本、实施细则应经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区应组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开发区内的劳动争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