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税务、物价、公安、土地、审计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派驻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