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税务、物价、公安、土地、审计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派驻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