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员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