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农村审计中使用的各种文书式样,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的要求,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文书应于审计终结后15天内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