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农村审计中使用的各种文书式样,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的要求,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文书应于审计终结后15天内存档备查。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