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