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下列单位应接受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

(二)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等集体融资组织;

(三)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单位;

(四)使用乡统筹、村提留、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单位;

(五)委托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单位。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