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职权和审计范围第十五条已废止下列单位应接受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二)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等集体融资组织;(三)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单位;(四)使用乡统筹、村提留、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单位;(五)委托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单位。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