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职权和审计范围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农村审计机构对所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乡级农村审计机构对所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