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对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凡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