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十一条已废止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对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凡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