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已废止本市的总量控制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目标和指标;县(市、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提出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削减排污的数量和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