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