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报告后,应当监测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领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出污染物削减计划,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