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水产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领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领导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