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

(三)进行适用农业技术培训和指导;

(四)发布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提供农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