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一条已废止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计划;(二)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三)进行适用农业技术培训和指导;(四)发布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提供农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