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价款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设计费、施工费或者监理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