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五)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至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在三十米以下的,根据实际合理安排。

内河水系新建、改建工程两侧城市绿化用地,规划为防护绿地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建设项目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地点及范围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