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第七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环卫等相关部门实施。(二)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由镇、乡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