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第七十二条已修改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实行圈养,并不得使粪便、污水外流。镇、村内经营性、规模化饲养家禽家畜的,逐步实行饲养区与居住区分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