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第七十条已修改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镇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组织清扫道路居民和村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单位产生的垃圾应当自行收集,并运送到镇、乡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居民、村民可以处以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