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