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灾害性降雪制定应急预案。

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清雪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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