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桥梁的具体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不需进行移交的城市桥梁由其管理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