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与备案第十二条有效下列城市桥梁不需进行移交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一)具有城市桥梁功能的人防设施;(二)铁道桥梁;(三)主要用于架设供水、供气、供热等管道的城市桥梁;(四)公园、工厂、学校、大型商务区、建筑小区、村庄等相对封闭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桥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