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与备案第十一条有效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移交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接收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接收的书面意见。不予接收的书面意见应当注明不予接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应当依程序重新申报移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