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