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依法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