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进行公示。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