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二)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三)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