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4 前期物业管理Article 35Amended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二)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三)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