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