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加大保护水资源、遏制水污染的力度,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采取综合措施,健全节水社会化服务,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规范和引导社会节水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