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用水户应当按照设备产权界限,各自做好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水资源现象的发生。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