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