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发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