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十五条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定期考核,经考核不符合国家规定认定的,报原批准机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