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十四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境外企业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