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向土地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又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处置、审批手续的,其处置行为无效。越权批准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