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对下列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国家《划拨目录》用地的除外),实行年租金制,逐年收取租金。

(一)商业、旅游业、娱乐业、金融业、保险业用地;

(二)工业企业用地;

(三)进行商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占用的人防工程用地;

(四)居住用地;

(五)各类临时用地或其他经营性用地。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