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对下列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国家《划拨目录》用地的除外),实行年租金制,逐年收取租金。(一)商业、旅游业、娱乐业、金融业、保险业用地;(二)工业企业用地;(三)进行商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占用的人防工程用地;(四)居住用地;(五)各类临时用地或其他经营性用地。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