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市)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市区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建设用地的土地分类、面积的确定,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的实地勘测的成果为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